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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
http://www.ky81.com 时间:2009/2/27 14:00:40 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:1459

    劳动部关于印发《尾矿设施安全监督
    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    (劳部发[1995]186号)


   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(劳动人事)厅(局),国务院各有关部门、总公司:
    为了加强对尾矿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,防止尾矿设施造成危害,经与有关部门研究,我部制定了《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现发给你们,请贯彻执行,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报告我部。
   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
    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
  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尾矿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,防止尾矿设施造成危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》和有关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尾矿设施是指矿山企业选矿厂(车间)及其他生产过程所产生尾矿的贮存设施、浆体输送系统、澄清水回收系统、渗透水回收系统、排洪系统等设施。
  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、集体、私营矿山企业及其他形式的矿山企业尾矿设施。
    第四条根据尾矿设施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,对尾矿设施进行如下分类:
    一类尾矿设施: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,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(构)筑物等,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;
    二类尾矿设施: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,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(构)筑物等,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至5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;
    三类尾矿设施: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,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(构)筑物等,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。
   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对尾矿设施的安全负责,并必须做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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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字:煤炭|工业|伤亡|事故报告|统计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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